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0-08-31 阅读量:184 来源:机智网

德清县人民政府文件

 

 

德政发〔2020〕28号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我县文化资源优势,提升城市活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激发消费潜力,推动数字经济与文化创意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我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德清县文化创意(以下简称“文创”)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支持意见。

一、设立专项发展资金

设立文创产业专项发展资金3000万元,并根据县财政收入增幅逐年递增,引导扶持全县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打造文创产业生态

鼓励发展现代传媒(影视)、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文化信息服务、艺术品等行业,把文创产业发展作为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着力点。力争通过5年时间,注册文创企业300家以上,其中10亿元营业收入(销售额)以上文创企业3家以上、亿元营业收入(销售额)以上文创企业50家以上,文创产业产值实现200亿元以上,打造一个市场竞争力强、创新驱动力足、文化辐射力广的文创产业引领区。

三、搭建文创发展平台

结合德清县标志性元素、自然文化资源优势,搭建文创产业发展载体,打造德清县特色文创产业集聚区,设地信文创产业园、书香乾元文创产业园、新市运河文创产业园、洛舍孟頫文创产业园、雷甸武林头文创产业园、莫干山文创产业园、舞阳街道北港文创产业园,实现集聚发展、错位发展。后续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区设点。

四、鼓励专业性运营机构(企业)入驻

鼓励专业性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企业)入驻发展平台,开发运营文创产业园区,对园区内入驻文创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达到20家、50家、100家以上,且规上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开发运营方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实缴税收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产业发展平台,给予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被新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同等荣誉)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支持文创重点项目建设

对亿元以上重点文创项目,用地出让参照《德清县重大旅游业项目用地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5〕138号)执行。对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限内(租赁协议期限内)完工且经竣工验收投入运行的文创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租赁价款)在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若竣工投产当年达到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并完成入库统计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文化创意园区(街区),当年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规划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投入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建设文创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机构,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

六、鼓励文创企业做大做强

对注册在县内文创产业发展平台的限额以上文创企业且主要经营活动在德清、50%以上的公司员工社保缴纳在德清的,连续5年给予资金支持,前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100%等额奖励,后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80%等额奖励。

七、支持文创企业品牌建设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原创作品,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在德清县申报,公开播映、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动画作品获得国家级、省级重大政府类、行业类奖项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特色)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被评选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成长型文化企业、“文化+互联网”创新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为德清县“明星企业”、“成长之星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给企业主要经营者。

八、鼓励精品影视创作

对本县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在本县申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播放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电视专题片等电视节目,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东方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湖南卫视、北京卫视)播出的,每集奖励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本县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等主要网络播出平台)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本县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原创电影在全国院线首映,票房分账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按分账票房1%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动漫产业发展

对本县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在本县申报、由国家广电总局或省广电局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和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分别奖励每分钟2000元、1000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最高补助额每部作品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对本县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原创动画电影,在全国院线放映,经综合评估,票房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补助50万元;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达到1亿元的,给予补助150万元。对本县企业、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动漫作品,在持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质的网络新媒体(含手机端)平台上播映或上线,实际分成收入达到300万元的,经综合评估,按其收入的3%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加快游戏产业发展

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游戏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自主研发的单个游戏产品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并正式上线运营的,年度销售总额首次达到1000-5000万元的部分按1.5%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鼓励网络文学创作

鼓励网络作家入驻德清开展文学创作,对网络作家在德清县文创产业发展平台设立的工作室或企业给予三年版权收入补助,年度版权收入不足500万元的,给予版权收入1%的补助;年度版权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版权收入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培育文创产业特色展会

按照“政府搭台、协会承办、企业参与”的原则,搭建文创产业展示、交易和融资平台,培育若干个区域性文化会展、文化博览、文化消费的品牌化展示交流平台,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举办各类文化类专业展会。积极鼓励立足我县优势产业开展文创类专业展会活动,对列入德清县会展计划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创类专业展会且未使用县级财政预算资金的,经审核认定,分别给予承办机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三、附则

(一)享受政策的企业须是在德清县内文创产业发展平台登记注册(除第七条、第十二条)、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文创企业。

(二)特别重大的文创项目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

(三)同一申报内容获得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或其他享受专题研究政策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期三年。

 

附件:1.德清县文创产业发展平台

2.德清县文创产业行业统计分类目录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

 

德清县文创产业发展平台

 

属地

平台名称

主要发展行业

范围

高新区

地信文创产业园

文化数字信息服务等

地信小镇范围。

乾元镇

书香乾元文创产业园

文创传媒、艺术设计、广告制作等集聚区;工艺品、收藏品、非遗文创产品经营交易街区等

东至德清港;西至东苕溪;南至09省道;北至环城北路,面积约3000亩。

新市镇

运河文创产业园

丝绸、刺绣、书画、古玩、特色饮食及非遗文化衍生产品展示交易,影视基地、特色演艺等

东至盐业公司仓库、欣勤电子(含),西南沿京杭运河,北至寺前路、西安路,面积约350亩。

洛舍镇

孟頫文创产业园

书画、钢琴衍生品等艺术品交易

东至文化礼堂,西至西头路,南至千秋桥,北至北侧路,面积约100亩。

雷甸镇

武林头文创产业园

后期特效制作、影视制作与发行、动漫游戏、影视动漫基地等

原武林头丝厂厂区及附近区块,面积约300亩。

莫干山镇

莫干山文创产业园

美术馆、图书馆、创客工作室、设计师联盟、众创联合办公空间、文化广场、创意街区、美学生活空间等

庾村集镇绕城公路范围内,面积约2000亩。

舞阳街道

北港文创产业园

创客工作室、文化艺术培训基地、文创集市等

北至邮电路,东至北港东路, 西至正兴路,南至西场路,面积约300亩。

 

 

附件2

 

德清县文创产业行业统计分类目录

 

行业名称

行业类别

说明

行业分类代码

现代传媒

新闻业

包括新闻采访、编辑、发布和其他新闻服务。

8610

报纸出版

包括党报出版、综合新闻类报纸出版和其他报纸出版服务。

8622

广播

指广播节目的现场制作、播放及其他相关活动,还包括互联网广播。

8710

电视

指有线和无线电视节目的现场制作、播放及其他相关活动,还包括互联网电视。

8720

广播电视

集成播控

指IP电视、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集成播控,还包括普通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控。

8740

影视节目

制作

指电影、电视和录像(含以磁带、光盘为载体)节目的制作活动,该节目可以作为电视、电影播出、放映,也可以作为出版、销售的原版录像带(或光盘),还可以在其他场合宣传播放,还包括影视节目的后期制作,但不包括电视台制作节目的活动。

8730

录音制作

指从事录音节目、音乐作品的制作活动,其节目或作品可以在广播电台播放,也可以制作成出版、销售的原版录音带(磁带或光盘),还可以在其他宣传场合播放,但不包括广播电台制作节目的活动。

8770

图书出版

包括书籍出版、课本类书籍出版和其他图书出版服务。

8621

期刊出版

包括综合类杂志出版,经济、哲学、社会科学类杂志出版,自然科学、技术类杂志出版,文化、教育类杂志出版,少儿读物类杂志出版和其他杂志出版服务。

8623

音像制品

出版

包括录音制品出版和录像制品出版服务。

8624

电子出版物

出版

包括马列毛泽东思想、哲学等分类别电子出版物,综合类电子出版物和其他电子出版物出版服务。

8625

数字出版

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出版服务。

8626

其他出版业

指其他出版服务。

8629

电影和广播电视节目

发行

包括电影发行和进出口交易、非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发行和进出口服务。

8750

电影放映

指专业电影院以及设在娱乐场所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电影放映等活动。

8760

动漫游戏

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

指将动漫和游戏中的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信息内容运用数字化技术进行加工、处理、制作并整合应用的服务,使其通过互联网传播,在计算机、手机、电视等终端播放,在存储介质上保存。

6572

互联网游戏

服务

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包括互联网电子竞技服务。

6422

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

开发

仅指通用应用软件中的多媒体软件、游戏动漫软件、数字出版软件开发。该小类包含在应用软件开发行业小类中。

6513*

创意设计

建筑设计

服务

仅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体育、休闲娱乐工程,室内装饰和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该小类包含在工程设计活动行业小类中。

7484*

工业设计

服务

指独立于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和生产工艺设计,不包括工业产品生产环境设计、产品传播设计、产品设计管理等活动。

7491

专业设计

服务

包括时装、包装装潢、多媒体、动漫及衍生产品、饰物装饰、美术图案、展台、模型和其他专业设计服务。

7492

互联网广告服务

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及其他。

7251

其他广告

服务

指除互联网广告以外的广告服务。

7259

文化信息服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指有线广播电视网和信号的传输服务。

6321

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指无线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服务。

6322

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

包括卫星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覆盖与接收服务,卫星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接收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测试、监测等服务。

6331

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

包括网上新闻、网上软件下载、网上音乐、网上视频、网上图片、网上动漫、网上文学、网上电子邮件、网上新媒体、网上信息发布、网站导航和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6429

运行维护

服务

指基础环境运行维护、网络运行维护、软件运行维护、硬件运行维护、其他运行维护服务。

6540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指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人员培训、管理体系建设、技术支撑等方面向需方提供的管理或技术咨询评估服务;包括信息化规划、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测试评估、信息技术培训等。

6560

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

仅包括互联网演出购票平台、娱乐应用服务平台、音视频服务平台、读书平台、艺术品鉴定拍卖平台和文化艺术平台。该小类包含在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行业小类中。

6432*

其他文化数字内容服务

仅指文化宣传领域数字内容服务。该小类包含在其他数字内容服务行业小类中。

6579*

艺术品

艺术品、

收藏品拍卖

指艺术品、收藏品拍卖活动。包括艺(美)术品拍卖服务、文物拍卖服务、古董和字画拍卖服务。

5183

艺术品代理

指艺术品代理活动。包括字画代理、古玩收藏品代理、画廊艺术经纪代理和其他艺术品代理。

5184

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

指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的批发活动。

5146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

零售

指专门经营具有收藏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工艺品、艺术品、古玩、字画、邮品等的店铺零售活动。

5246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指对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对我国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意识、节庆活动,有关的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8840

博物馆

指收藏、研究、展示文物和标本的博物馆的活动,以及展示人类文化、艺术、 科技、文明的美术馆、艺术馆、展览馆、科技馆、天文馆等管理活动。

8850

雕塑工艺品

制造

指以玉石、宝石、象牙、角、骨、贝壳等硬质材料,木、竹、椰壳、树根、软木等天然植物,以及石膏、泥、面、塑料等为原料,经雕刻、啄、磨、捏或塑等艺术加工而制成的各种供欣赏和实用的工艺品的制作活动。

2431

金属工艺品

制造

指以金、银、铜、铁、锡等各种金属为原料,经过制胎、浇铸、锻打、錾刻、搓丝、焊接、纺织、镶嵌、点兰、烧制、打磨、电镀等各种工艺加工加工制成的造型美观、花纹图案精致的工艺美术品的制作活动。

2432

漆器工艺品

制造

指将半生漆、腰果漆加工调配成各种鲜艳的漆料,以木、纸、塑料、铜、布等作胎,采用推光、雕填、彩画、镶嵌、刻灰等传统工艺和现代漆器工艺进行的工艺制品的制作活动。

2433

花画工艺品

制造

指以绢、丝、绒、纸、涤纶、塑料、羽毛、通草以及鲜花草等为原料,经造型设计、模压、剪贴、干燥等工艺精制而成的花、果、叶等人造花工艺品,以画面出现、可以挂或摆的具有欣赏性、装饰性的画类工艺品的制作活动。

2434

天然植物纤维编织

工艺品制造

指以竹、藤、棕、草、柳、葵、麻等天然植物纤维为材料,经编织或镶嵌而成具有造型艺术或图案花纹,以欣赏为主的工艺陈列品以及工艺实用品的制作活动。

2435

抽纱刺绣工艺品制造

指以棉、麻、丝、毛及人造纤维纺织品等为主要原料,经设计、刺绣、抽、拉、钩等工艺加工各种生活装饰用品,以及以纺织品为主要原料,经特殊手工工艺或民间工艺方法加工成各种具有较强装饰效果的生活用纺织品的制作活动。

2436

其他工艺美术及礼仪

用品制造

指其他工艺美术品的制造活动。

2439

陈设艺术陶瓷制造

指以粘土、瓷土、瓷石、长石、石英等为原料,经制胎、施釉、装饰、烧制等工艺制成,主要供欣赏、装饰的陶瓷工艺美术品制造。

3075

园艺陶瓷

制造

指专门为园林、公园、室外景观的摆设或具有一定功能的大型陶瓷制造。

3076

艺术教育

文化艺术

培训

指国家学校教育制度以外,由正规学校或社会各界办的文化艺术培训活动,不包括少年儿童的课外艺术辅导班

8393

会议展览服务

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

指以会议为主,也可附带展览及其他相关的活动形式,包括项目策划组织、场馆租赁保障、相关服务。

7281-7284

7289

创作表演

文艺创作与

表演

指文学、美术创造和表演艺术(如戏曲、歌舞、话剧、音乐、杂技、马戏、木偶等表演艺术)等活动。

8810

群众文体

活动

指对各种主要由城乡群众参与的文艺类演出、比赛、展览等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管理活动。

8870

其他文化

艺术业

包括网络(手机)文化服务,史料、史志编辑服务,艺(美)术品、收藏品鉴定和评估服务,街头报刊橱窗管理服务和其他未列明文化艺术服务。

8890

文化投资运营

文化投资与资产管理

仅指政府主管部门转变职能后,成立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和文化行业管理机构的活动;文化投资活动,不包括资本市场的投资。该小类包含在投资与资产管理行业小类中。

7212*

文化企业总部管理

仅指文化企业总部的活动,其对外经营业务由下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或单独核算单位承担,还包括派出机构的活动(如办事处等)。该小类包含在企业总部管理行业小类中。

7211*

文化产业园区管理

仅指非政府部门的文化产业园区管理服务。该小类包含在园区管理服务行业小类中。

7221*

注:行业分类代码后标有“*”的表示该行业类别仅有部分内容属于文创产业。

 

带“*”行业分类文化生产活动内容的说明

序号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

文创产业类别名称

文化生产活动的内容

1

应用软件开发

(6513*)

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

包括应用软件开发中的多媒体软件、游戏动漫软件、数字出版软件开发活动。

2

工程设计活动

(7484*)

建筑设计服务               

仅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体育、休闲娱乐工程,室内装饰和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服务。

3

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6432*)

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

仅包括互联网演出购票平台、娱乐应用服务平台、音视频服务平台、读书平台、艺术品鉴定拍卖平台和文化艺术平台。

4

其他数字内容服务(6579*)

其他文化数字内容服务

仅指文化宣传领域数字内容服务。

5

投资与资产管理(7212*)

文化投资与资产管理

指政府主管部门转变职能后,成立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和文化行业管理机构的活动;文化投资活动,不包括资本市场的投资。

6

企业总部管理

(7211*)

文化企业总部管理

指不具体从事对外经营业务,只负责文化企业的重大决策、资产管理,协调管理下属各机构和内部日常工作的文化企业总部的活动,其对外经营业务由下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或单独核算单位承担,还包括派出机构的活动(如办事处等)。

7

园区管理服务

(7221*)

文化产业园区管理

仅指非政府部门的文化产业园区管理服务。

企业入驻
0574-88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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