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慈溪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工信基金)的使用管理,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与信息经济加快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847号)、《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881号)、《宁波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甬工信基金办〔2015〕1号)、《慈溪市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慈政办发〔2015〕14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信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设立工信基金,旨在拓宽政府引导产业发展方式,增强财政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力度,有力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支持我市工业和信息经济创新发展,加快实现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第四条 工信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所投领域和项目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较好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对于产业转型升级能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重点支持我市高端装备、新材料、生命健康、新一代电子信息、新能源、“互联网+”以及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领军人才(团队)创业类项目。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等国家、省、市限制行业。
第五条 工信基金首期规模为1亿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逐年分期到位或增加规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设立慈溪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经信局局长任副主任,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办、市人民银行、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省、市发展工业和信息经济的产业规划及相关政策,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审定工信基金运作的基本制度和子基金组建方案,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工信基金的重大决策,负责提出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方向,提供工业和信息经济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牵头制定工信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工信子基金的组建、监督、退出等管理,对工信基金的实施效果和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协调及审批工信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审核工信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资料,定期向市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信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第八条 授权慈溪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信基金公司)作为工信基金法人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法律规定签署出资人相关法律文书。
第九条 工信基金委托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公司未正式设立之前,由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为行使管理职责。工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委托协议负责拟定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按照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和合作谈判,提出参股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建议,拟定章程或协议,按约定行使出资人权力,并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信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组建成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库,并组织子基金评审。评审专家库主要由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社会各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从专家库中抽取,动态调整,总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社会专家人数不少于半数。投资评审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对工信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等事项进行评审,对管委会需评审的重大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章 基金设立与运作要求
第十一条 工信基金以参股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即工信基金与金融资本、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工信子基金组建程序按工信基金管委会《关于印发慈溪市工信基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补充规定》(慈工信基〔2019〕1号)执行。
第十二条 工信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本市”)注册,规模原则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其中最大出资人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规模的20%。
2.工信基金、镇(街道)园区财政性资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工信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高于子基金规模30%;工信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
3.投资于本市注册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工信基金出资金额的2倍。子基金投资的项目引进入户在本市,子基金的股权投资可视作本市投资;子基金协调本市外基金共同投资于本市内企业的,本市外基金投资额的60%计入本市投资额;子基金直接投资于本市的资金额不得低于工信基金出资金额。
4.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对拟设立的子基金认缴出资,且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2%。
第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机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成功案例是指由管理人员主导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已投资项目:
(1)项目在国内外主板市场上市;
(2)近5年内退出的项目,转让年平均收益率(单利)达到20%;
(3)未退出项目有公允价值的,按最新公允价值计算,年平均收益率(单利)达到15%;
(4)未退出项目无公允价值的,项目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0%或公司扣非净利润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5%。
5.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组建方案时,按照拟设立的子基金规模,须已取得除申请工信基金参股金额以外的其他全部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设立背景和政策目标、子基金规模、组织形式及出资方案、投资领域、专业管理团队、储备项目(隶属本市的储备项目情况等)、项目遴选及投资决策机制、关联交易披露机制、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投资进度、存续期限、退出安排、管理费用、收益分配和具体让利措施等。
第十四条 子基金的运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在子基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一致同意,最多延长2年。
2.子基金(特定并购基金除外)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也不得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的20%。
3.子基金的资金应由全国性商业银行在本市的分支机构托管,工信基金管理公司应参与子基金企业与其托管银行托管协议的签订,子基金应在本市有实体团队或常驻工作人员。
4.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未转让股份及配售部分除外);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和捐赠等支出;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5.各子基金分别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并按照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运作,政府部门和工信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不参与各子基金具体项目的投资决策(章程或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6.子基金出资方式应在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基础上,原则上按投决生效后实际项目资金需求进行出资;确需采用分期出资方式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拟投项目及拟投金额情况等合理确定各期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经子基金出资人一致同意,并在申报工信基金参股子基金组建方案中提供除工信基金以外其他出资人的意见书、拟投项目清单及分期出资计划等材料。
7.子基金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首期出资到位1年内,子基金在本市的实际投资额须达到工信基金实际到位出资额的2倍或工信基金认缴出资额;首期出资到位2年半内,子基金应完成首期出资额70%的投资。对首期投资未能完成本市返投及总投资额要求的,二期出资计划需报经工信基金管委会审核,工信基金视情况有权可以停止出资。
第十五条 工信基金管理公司应监督子基金按规定的投资方向、返投要求、单个项目投资比例、投决机制、退出机制进行投资运作,不得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子基金运作中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工信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协议或章程的约定行使相应权力。
第四章 投资退出和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或子基金清盘后,工信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资形成股权(出资份额)按“同股同权”、“先回本后分利”原则获取本金和收益。
第十七条 工信基金投资退出条件和方式在应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约定,退出方式包括协议、公开转让、上市、回购和清算等,退出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对达到阶段性参股目的子基金,经工信基金管委会审批,工信基金可在约定期限提前退出。
第十八条 工信基金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约定选择退出: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的;工信基金拨付子基金帐户一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投资领域和工信基金政策目标的;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
第十九条 根据签署的章程协议,由工信子基金向工信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出资,工信基金管理公司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办理出资手续。工信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市政府出资额和归属市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原投资渠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子基金组建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工信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向管委会办公室及时报送终止投资情况,终止实施。
第五章 管理费用及业绩奖励
第二十条 工信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由工信基金公司支付。管理费用根据核定基数0.8%计算,核定基数为截至当年度12月底已批复累计尚未收回的工信基金实际出资额。
第二十一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工信基金投资运作达到考核目标,经管委会批准给予工信基金管理公司按工信基金实际收益的一定比例奖励,考核奖励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工信基金管理公司可制定具体的基金经理人业绩奖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工信子基金管理费用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一般按照子基金不同投资阶段和实际筹集到位资金额确定,最高不超过实缴出资额2%,管理费用在参股投资款中提取。子基金达到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其他投资目标,并在约定时间内对本市企业投资金额达到工信基金出资金额2倍,其超过2倍部分达到一定额度或对市内初创期、中早期以及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项目)的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工信基金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或约定给予适当让利。原则上可在工信基金获得投资净收益扣除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后,给予50%以下部分奖励,其中60%奖励给子基金股东、4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工信基金上缴本金及利润后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按《慈溪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管委会关于印发慈溪市工信基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补充规定》(慈工信基〔2019〕1号)执行。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信基金监管机制,管委会各成员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工信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进行业务指导、政策监管和考核评估。基金法人机构和工信基金管理公司按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完善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工信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作。
第二十四条 工信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观察员列席子基金投资决策机构的项目评审会议,审阅投资项目的有关资料,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市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和管委会相关规定及子基金章程或协议规定的拟投资项目,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子基金章程或协议应当明确约定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保障投资的公允性。
第二十五条 工信基金管理公司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加强对子基金运作监管,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子基金运作、财务报告、投资进展、股本变化等情况,定期审查子基金托管银行的子基金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报告制度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工信基金管理公司应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信基金的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工信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发生工信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基金存续期延长、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普通合伙人)发生实质性变化、子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士发生变化等核心要素变更,由工信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经相关决策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工信基金管理公司须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工信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信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机构关键人士变化等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和关联交易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工信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营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工信基金管理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工信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工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关联交易、重大事项认定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已履职尽责的,如基金项目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工信基金法人机构和工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等可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与国家、省、宁波市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工信领域子基金,基金管理按照上级产业基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慈溪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作为本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出资主体,出资资金在工信基金盘子中解决,最终出资方案递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慈溪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慈政办发〔2016〕16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工信基金管委会审议的子基金,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