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珊溪-赵山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4-17 阅读量:144 来源:机智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珊溪-赵山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珊溪-赵山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整治提升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珊溪-赵山渡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在该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调整后更大力度地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化管理,消除水源地风险隐患,确保水质稳定达标并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划、立、治”三项任务要求,以珊溪-赵山渡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以下分别简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为主,兼顾集雨区内其他区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工作,切实消除饮用水水源风险隐患,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和饮水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规范》(HJ/433-2008)和《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等相关规范要求,从2020年初开始到2022年12月底,完成珊溪-赵山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提升,建立完善的水源保护区规范化管理体系,水体总氮、总磷、氨氮、高锰酸盐指数等指标得到有效控制,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持续达到100%,实现经济社会与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三、重点任务

按照部门协作、条块联动的要求,由珊溪-赵山渡库区属地政府瑞安市、文成县、泰顺县负责实施,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督促指导,开展珊溪-赵山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规范化管理、生态修复等工作。

(一)实施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

1.加快一级保护区人口搬迁工作。珊溪-赵山渡水源保护区调整后一级保护区内仍有近1000户籍人口,下一步要严格按照《温州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时限要求,进一步明确一级保护区内人口搬迁的进度计划安排、配套扶持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生态搬迁安置集聚点建设,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进一步完善搬迁政策方案,对一级保护区内人口进行彻底搬迁,确保2022年12月底、力争2021年底前提前完成搬迁工作,彻底消除一级保护区内生活面源污染。同时根据自愿原则,积极引导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人口进行搬迁。

整治期限:2022年12月底(力争2021年底完成)

责任单位:瑞安市、文成县政府

督导单位:市水利局

2.提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深入推进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改造及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工作,着力加快三级管网和入户管的建设,做到生活污水应收尽收。确保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对已建成但未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改造提升;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后通过外运、人工湿地、村庄绿化、农田、林地等利用方式实现尾水二次处理。强化二级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引入第三方运维服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整治期限: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瑞安市、文成县、泰顺县政府

督导单位: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3.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全面推行“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市)处理”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机制。鼓励开展垃圾分类,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行政村全覆盖,农村生活垃圾即时收集率达到98%以上。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公路路面保洁机制,有效改善库区环境。

整治期限: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瑞安市、文成县、泰顺县政府

督导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4.严格控制旅游业发展。严格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对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的旅游行为在2020年6月前依法予以取缔,对一级保护区内已建的旅游设施要在2020年底前依法全部拆除或关闭。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上旅游开发项目,已建排放污染物的旅游设施要在2021年底前予以拆除或关闭。

整治期限: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瑞安市、文成县、泰顺县政府

督导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5.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开展畜禽养殖、网箱养殖等污染水源的养殖活动;加强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的管理,引导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种植业全部退出,并进行植被复绿;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种植业面积,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准保护区内鼓励施用有机肥,积极推行肥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开展农田径流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有效降低农药化肥对保护区水环境的影响。

整治期限:2020年5月底前

责任单位:瑞安市、文成县、泰顺县政府

督导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推进支流水质达标建设。对16条主要入库支流中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支流,要深入分析原因并制定水质达标(稳定)方案,采取截污纳管、农田径流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等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到2021年达到目标水质要求。

整治期限: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瑞安市、文成县、泰顺县政府

督导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

7.强化违法问题执法监管。对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口等由属地政府依法限期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工业企业、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依法全部关停或搬迁;一、二级保护区内农家乐依法全部拆除或关闭;一级保护区内民房等建筑物待生态搬迁完成后同步进行拆除;加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违章建筑排查力度,对违章建筑依法依规予以拆除。在珊溪(赵山渡)水库管理范围内,非法侵占水域开展相关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属地政府依法查处,并予以整改恢复原状。

整治期限:2022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瑞安市、文成县、泰顺县政府

督导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加强水源保护区规范化管理

1.完善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保护区调整后,根据新划定的保护区范围,明确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及矢量标识图;严格对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设置要求规范勘界立标,对保护区内界标、界桩、交通警示牌、保护宣传牌等水源保护标志牌进行更新完善;强化一级保护区整体隔离,采取隔离防护网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全封闭管理,加强隔离防护网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杜绝一级保护区与保护水源无关的人类活动;开通手机短信提醒服务,对进入水源保护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提醒和宣传。

整治期限:2020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瑞安市、文成县政府,市公用集团

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2.推进水源地监测体系建设。完善现有水源保护区内常规监测频率和项目,进一步健全水源保护区内的自动在线监测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在珊溪-赵山渡库区主要入库支流新建在线监测点,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频率和项目。加大在线监测数据的开发利用,将库区所有监测点数据纳入统一平台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形成全天候实时监测的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体系。

整治期限:2022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瑞安市、文成县、泰顺县政府

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完善污染事故防范预警应急体系。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和环境风险防范,建立污染源和风险源名录。完成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配备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设置监控抓拍系统,加强日常检查,严格落实已划定的水源保护区禁行线路规定。完善道路交通突发事件污染防范体系建设,在水源保护区穿越道路设置安全防撞护栏、堆砌沙包、事故导流槽、蓄水池等,加强道路应急污染防范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整治期限:2020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瑞安市、文成县政府

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

4.建立健全水源地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障、事故应急、监测监控、年度评估和生态补偿等工作机制,实施最严水资源保护等政策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健全水源地定期联合执法制度,珊管办定期协调组织相关执法职能部门开展水源保护联合执法巡查,及时发现非法捕捞、非法垂钓、非法船舶航行、非法排污、非法侵占水域及其他污染水源的各类违法行为,深入排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并整治清理;珊溪库区禁止未经许可的放生行为。

整治期限:2020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瑞安市、文成县、泰顺县政府

督导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生态修复

1.实施水源地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大力开展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建设,增强森林固土护坡、涵养水源、调节径流的功能。严格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毁林开荒造成对周边原有水源涵养林的破坏,禁止大面积开挖,破坏原地形、地貌、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废弃矿山、废弃采石场和山体裸露面通过造林种草进行生态修复,防止水土流失。

整治期限: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瑞安市、文成县、泰顺县政府;

督导单位:市水利局

2.推进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生态浮床或湿地处理系统,种植浮水、挺水、沉水植物,打造水生植物带进行综合治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开展水源保护区生态缓冲拦截区建设,降低入库氮磷总量,促进水生态环境改善。实行库区保水渔业,科学合理确定捕捞规格品种,保护土著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物群落组成,保持水生态平衡。

整治期限: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瑞安市、文成县、泰顺县政府,市公用集团

督导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水源保护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珊溪-赵山渡饮用水源整治提升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整治提升方案要求,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要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关键措施的落实,有力有序开展各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督查考核,严格工作监督。

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市县目标考核、“五水共治”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作为评价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与生态补偿等奖励机制挂钩。严格监测预警,建立水质预警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工作监管,定期对水源保护区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水源保护工作不力的单位要进行通报,造成饮水安全问题的进行严格追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强化保障措施。

属地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有效安排资金用于水源保护整治提升工作,确保水源保护工作取得实效,达到预期整治目标。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加大水源地生态补偿力度。对在水源地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市政府可以以奖代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四)营造宣传氛围,引导公众参与。

广大群众是水源地整治工作的受益者,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介,通过宣传栏、宣传车、村民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强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处理好保护水源与保护区内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系,增强水源保护区内群众保护水源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水源保护区整治提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本方案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内实施。


附件

温州市珊溪-赵山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项目准入正面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及《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不下降并持续改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珊溪-赵山渡饮用水水源地项目准入正面清单。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允许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相关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符合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

(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允许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相关的建设项目;

在经科学论证后,允许建设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输变电、输气管道、输油管道等线性工程。交通项目必须做好隔离防护及建设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应急设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配备开展视频监控。其他线性工程必须完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和设施;

在经科学论证后,允许建设不产生污染物的水利项目、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项目,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开展建设和运营活动,不得破坏自然生态;

仅针对原住居民的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等建设项目,可以在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

(三)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内各类项目的建设不得增加区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允许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相关的建设项目;

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和开发的强度,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审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和地质灾害隐患治理;

允许建设居民住宅及配套设施,必须先做好规划,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批准后的规划实施项目建设,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区域生态影响可控。加强现有村镇、居住点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推进零直排区建设。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准保护区内产生的生活污水、垃圾和准保护区内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的污水、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水源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等进行深度处理;

允许利用现有厂房新建、扩建、改建一类工业项目及没有工业污水产生的二类工业,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企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水源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等进行深度处理;

允许保留准保护区内合法的农业种植及经济林规模和数量,但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开展农田径流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对陡坡经济林果地要逐步恢复自然植被,减少对地表土壤的扰动,防治水土流失;

在不影响下游地表水水质的前提下,允许适度建设生态旅游项目及其他服务业项目,必须先做好规划,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批准后的规划实施项目建设,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区域生态影响可控。上述项目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水源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等进行深度处理;

允许建设游步道、游客休息亭等必要的游览设施。游览设施布局不能对生态功能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区内的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源;

允许建设必要的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但必须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乡级及以下道路和景观步行道应做好与饮用水水体的隔离防护,避免人类活动对水质的影响。县级及以上公路、道路、铁路、桥梁等应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开展视频监控,跨越或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建设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加油站应完成双层罐体改造;

在准保护区内予以保留的风电开发建设项目、光伏电站项目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生产活动,不允许私自扩大生产规模,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上述正面清单如涉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遗址)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湿地、重要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公益林所在区域的,还应同时满足《森林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等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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