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
2020-02-14 阅读量:157 来源:机智网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度假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保障服务工作,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尽快实现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急需项目先行用地。全省新冠肺炎疫情应急“一级响应”期间,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可先行使用,其中:需要永久性用地的,在保证征地补偿有关款项足额及时到位的前提下,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需要临时用地的,使用完毕后1年内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对工业企业复工复产需要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加建职工宿舍、隔离用房等的,在符合建设条件并满足安全、消防等前提下,允许边报边用,待疫情解除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二、争取医疗卫生事业项目用地。对医疗卫生事业补短板项目,各地要指导业主单位尽快做好项目论证、立项等前期工作,全力向省争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补充耕地占补平衡省统筹指标,不足部分由市、县统筹安排。

三、加快重大项目建设落地。用好省里有关政策,对已列入2019年省重大产业项目库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项目,提前申请预支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地要加强对业主单位的指导,加快征地安置补偿,抓紧组件上报。

四、拓展中小企业用地空间。用足用好省厅今年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的“增存挂钩指标奖励比例由3:1调增为2:1”政策,加大盘存力度,争取挂钩指标,已规划的小微企业园要尽快启动建设,新规划的小微企业园原则上选址在存量建设用地上。

五、优化调整审批流程。对疫情防控相关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用岛报批、林地许可等手续开通“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机制,确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在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待疫情解除后再补交纸质原件。服务指导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对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问题进行停产整顿的矿山,经企业自查完成整改的,在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可直接复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后续依承诺进行补验。设施农业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先行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待疫情解除后补办补划手续。

六、延长审批许可时效。疫情防控期间,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手续的,可在全省新冠肺炎疫情应急“一级响应”结束之日(以下简称“疫情解除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项目,可在原审批期限的基础上再顺延60日;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的用海用岛企业和个人,提交减免书面申请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日后30日内。疫情防控期间,凡市、县两级发证权限的采矿许可证到期但仍有可采资源储量的,可通过网上或快递方式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相关纸质材料可延期至疫情解除日后10个工作日内汇交到位。

七、调整出让时间节点。对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土地已成交,按规定在2020年1月23日(含)至疫情解除日期间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目前尚未签订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成交确认书》可延至疫情解除日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延至疫情解除日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

八、调整出让金(使用金)履约要求。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按约定应在2020年1月23日(含)至疫情解除日期间缴纳土地出让金或采矿权出让金,受让人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时缴纳的,经受让人申请,可延期缴纳出让金至疫情解除日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到位。其中,对工矿仓储用地项目,因受让人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延期至疫情解除日后3个月内缴纳。疫情防控期间取得用海批复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经受让人申请,海域使用金或出让金缴纳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日后3个月内。

九、调整建设履约要求。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交付土地的,各做地主体视疫情情况,经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可延期交付土地。延期交付土地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延期交付土地期限由各做地主体与受让人协商决定。经协商决定延期交付土地的,约定开工时间和约定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已交付土地的,用地单位可申请延期开工或延期竣工。申请延期开工或延期竣工的期限视疫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且不视为企业第一次延期。具体延期期限由各县(市、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根据用地单位开复工情况决定。

出让金(使用金)缴纳或开工、竣工在2020年1月23日(不含)之前发生违约的,疫情持续期限不计入违约期。

十、加速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企业复工所需的不动产办证、抵押融资等需求实行“预约办、上门办”,无特殊情况应即时办结。其中,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关系民生的企业的不动产登记需求,安排专人对接落实。借助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台州市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及全市统一咨询热线(0576-81878080)等平台,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业务“网上办、掌上办、线上办”,进一步提速增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自动失效。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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