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信局关于征求《宁波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2020-04-13 阅读量:156 来源:机智网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培育工程的意见》(甬党发〔2019〕38号)、《宁波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2年)》(甬政办发〔2019〕8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聚焦提质扩量,构建高能级产业体系

        1、重点培育发展“246”产业集群和前沿产业。制定发布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项目、企业、平台、产品等,市(县)两级给予重点支持。

        2、支持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百强、央企和行业领军企业(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支持龙头企业产业链本地化布局。建设“工业大脑”,建立龙头企业产业链配套企业库。对龙头企业建设配套产业园、培育本地上下游协同配套企业等,市级财政给予“一企一策”综合扶持政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制造业产业合作交流和产业链招商服务。

        3、支持企业加大产业投资。支持企业实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投资项目。根据“246”产业集群和前沿产业发展规划(三年行动计划)和新一轮技术改造行动计划,每年择优选择一批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示范效应明显、投资规模大的产业投资项目(含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市级财政按照实际投入(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补助,按项目开工、竣工投产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总额40%、60%补助。对具有重大示范引领性的“246”产业和前沿产业投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对其他产业投资项目,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区县(市)统筹给予支持)。

        4、加快前沿技术产业化。支持5G、新一代人工智能、大数据、生物技术、氢能等新技术应用场景开发和推广应用,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对列入市级试点的应用场景建设项目,市级财政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30%、最高1000万元补助,按项目开工、竣工投产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总额50%、50%补助。对列入市级试点的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5、大力提升产业发展平台能级。按照产业集聚发展、特色发展要求,修编工业集聚区规划,打造“国家级产业示范基地—重点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小镇)—小微企业园”产业平台梯队,在土地资源供应计划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的制造业产业基地(园区、小镇)和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分档奖励。对评定为省五星、四星级小微企业园,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分档奖励。

        (对小微企业园等项目,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区县(市)统筹给予支持)。

       

        二、聚焦智能制造,促进高水平融合发展

        6、大力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机器换人”、企业上云、数据资源管理能力提升、工业APP培育、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等工作。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项目计划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市级财政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补助。对列入省级的工业园区数字化提升改造试点项目,市级财政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5%、最高500万元补助。

        (对其他数字化转型项目,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区县(市)统筹给予支持)。

        7、加强行业智能制造服务。支持开展行业或特色块状产业智能制造试点并推广应用。对市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示范项目、市行业智能化改造示范系统解决方案,市级财政每年按照不超过其年度服务收入的30%、最高1000万补助。支持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上台阶,对首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分档奖励。

        (对其他行业智能制造服务项目,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区县(市)统筹给予支持)。

        8、支持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智能制造中的应用。对市级工业互联网基础性平台建设项目、产业链协同创新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和智能制造新模式新技术推广应用试点项目(包括“5G+工业互联网”、共享制造等),市级财政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补助。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的,市级财政再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分档奖励。

        (对其他智能制造新技术应用项目,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区县(市)统筹给予支持)。

        9、加快发展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支持企业加快工业互联网与工业大数据应用,支持引进软件企业和人才,支持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打造以工业互联网为重点的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对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6%且研发投入超过200万元的软件企业,市级财政对其研发投入超过6%以上的部分给予不超过50%,最高200万元奖励。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其他项目,通过专项政策或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区县(市)统筹给予支持)。

        10、支持企业开展服务型制造。对列入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的企业(项目、平台),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分档奖励。

        (对其他服务型制造项目,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区县(市)统筹给予支持)。

        11、支持工业创新设计产业发展。对首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设计机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分档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分档奖励。支持举办“和丰奖”工业创新设计大赛。

        (对工业创新设计的其他项目,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区县(市)统筹给予支持)。

        12、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经认定的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在新获得军民融合相关资质、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示范及集聚发展、重大项目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拓展交流和信贷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13、推进产业绿色发展。支持开展腾笼换鸟、“低散乱”重点区块(行业)整治、落后产能淘汰、清洁生产等工作。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等示范称号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个、25万元/个的分档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的,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个奖励,每个企业补助产品不超过5个。

        (对其他产业绿色发展项目,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区县(市)统筹给予支持)。

 

        三、聚焦创新能力,建设高层次创新体系

        14、加快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建设。对市级创新中心,市级财政分两年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省级创新中心,市级财政分两年再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创新中心,市级财政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对引进的国家级创新中心分中心,市级财政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引进的国家级创新成果产业化平台,市级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对市级(含)以上创新中心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2000万元补助。

        (对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建设其他项目,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区县(市)统筹给予支持)。

        15、提升科技创新平台能级。支持引进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争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及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支持建设宁波甬江实验室,加快实施一批重大科学基础设施(装置)项目。鼓励公共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支持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档奖励。

        16、支持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支持建设制造业检验检测平台,鼓励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等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鼓励制造业相关检验检测产业集聚,推动检验检测与制造业深度融合。

        17、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实施“科技创新2025”重大科技专项,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开展“246”产业集群和前沿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的创新(优秀)产品和卡脖子技术,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分档奖励。对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分档奖励。

        (对其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区县(市)统筹给予支持)。

        18、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支持企业建设“246”产业集群和前沿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对列入市级项目计划的,给予每项6万元补助。对通过验收的市级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每项最高15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获取国际发明专利。支持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19、推进产业基础再造。支持重点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开展工业“四基”产业链的协同创新合作。对列入市级产业链培育项目,以“揭榜挂帅”等形式择优选择牵头单位,并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运行补助,其推动的产业链项目优先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参与国家“一揽子”突破行动和“一条龙”应用计划。对列入国家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的示范企业或项目给予50万奖励。

        (对其他产业基础能力提升项目,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区县(市)统筹给予支持)。

        20、加强自主创新优质产品推广应用。对企业投保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保险的,市级财政给予保费金额8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国内、省内装备首台(套)产品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50万元分档奖励。

        编制制造业、软件业自主创新优质产品(服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完善政府招标采购政策和标准,支持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对列入目录产品(服务)实施优质优价采购。

        21、支持企业创建品牌。对新增“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企业、自我声明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补助。支持“品字标”企业加大品牌宣传,给予一定补助。

        对获得国家级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产业集群区域品牌、行业性区域品牌,市级财政分别给予牵头单位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制造精品”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对制造业企业创建品牌的其他项目,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区县(市)统筹给予支持)。

        22、支持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和市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等政府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23、支持企业主持、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和“浙江制造”标准等的产品(技术)标准。主持制定国际、国家和“浙江制造”标准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补助;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减半补助。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补助;对承担联合秘书处的减半补助。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30万元补助。主持制定的标准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分档补助。

 

        四、聚焦竞争优势,培育高素质市场主体

        24、大力培育企业梯队。建立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工业总部型企业、行业骨干企业、高成长企业等企业梯队培育机制,对达到培育目标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列入市级培育计划的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和工业总部型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企一策”综合扶持政策。

        (对行业骨干企业、高成长企业培育等其他项目,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区县(市)统筹给予支持)。

        25、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专。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本市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和500亿元的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最高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分档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分档奖励;对国家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升级为示范企业(产品)的,市级财政奖励100万元。

        (对培育企业做强做专的其他项目,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区县(市)统筹给予支持)。

        26、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支持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引进落地。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支持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支持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举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客中国”创业创新大赛宁波分赛。

        (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其他项目,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区县(市)统筹给予支持)。

        27、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国家级平台建设项目,市级财政按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100万元补助。对获评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示范(优秀)平台,市级财政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其他项目,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区县(市)统筹给予支持)。

        28、培育产业集群促进机构。支持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组建“246”产业集群和前沿产业促进机构。对市级产业集群促进机构,市级财政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50万元分档奖励。对列入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的产业集群促进机构,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资金配套。

 

        五、聚焦要素保障,提升高效率要素配置

        29、培育制造业高层次人才。深入实施“3315系列计划”,支持企业引进先进制造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对入选人才、团队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0万元资助。对企业人才经自主培养申报成为领军人才、特优人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

        30、提升高素质企业家队伍。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支持开展制造业领域领军企业总裁和新甬商制造业高端管理人才培训。组织开展宁波创业创新风云榜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支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

        (对提升企业家素质能力的其他项目,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区县(市)统筹给予支持)。

        31、培养高素质专业技能人才。鼓励高等院校面向“246”产业集群和前沿产业领域开设特色专业。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与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共建产教合作联盟,开展产业急需人才定制化培养。认定一批制造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智能制造、现代纺织等一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举办职业技能大赛。支持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入选“港城工匠”人才给予一定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各类高技能人才计划和荣誉的评选。

        32、加强金融对制造业的融资支持。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引导各金融机构争取总行支持和政策倾斜,主动对接制造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通过建立制造业贷款补偿机制,推动制造业贷款余额年均增长10%以上,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制造业贷款的比重稳步提高。

        33、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力度。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代偿率容忍度、首贷客户融资担保率和业务放大倍数,推动年度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发挥市级政府融资担保代偿基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工业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由代偿基金、融资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4:4:2分担代偿损失。

        34、强化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做大产业基金、创投基金、天使基金规模,完善国有投资基金运作机制,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增加对种子期、起步期等初创期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产业(领域)产业转型升级资本投入。对获得市创投基金或天使基金跟投一年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支持。

        35、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进“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推动企业股改上市发展,优化充实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加快区域股权市场发展,加速孵化中小微企业,对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实现挂牌板块升级和融资的,市级财政给予一定奖补。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发行债券,充分运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各类融资工具融资。

        36、强化工业用地保障。划定工业集聚区控制线,确保全市工业用地规模稳中有升,全市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35%以上用于工业,其中不低于5%用于小微企业园发展,对市级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予以应保尽保。对符合“246”产业和前沿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项目用地,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符合用地集约条件的,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推广弹性出让、分割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要求下,鼓励工业用地“提容增效”,支持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上新建、扩建自用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

 

        六、聚焦改革试点,打造高品质营商环境

        37、完善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强化评价结果运用,依法依规实施制造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建立区域新增资源指标与腾退挂钩工作机制;对评价结果为A、B档的企业,在用地、用能、用水、排污及创新要素、金融、税费等政策和资源方面予以倾斜。

        38、强化资金保障。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局性工作,协调解决“246”产业集群和前沿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亿元专项资金。制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重点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对承担国家、省、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改革试点项目的区县(市),予以倾斜支持。

        39、细化专项政策。结合“246”产业和前沿产业发展特点和重点工作要求,深化制定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区块链、集成电路等重点细分产业和智能制造升级、“四基”产业链培育等重点工程专项政策,制定“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实施细则。结合经济形势变化,及时研究制定稳增促投专项政策。

        40、强化考核激励。开展年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考核。对先进区县(市),给予奖励。对列入省、市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区县(市),在资源要素配置、财政资金安排时给予倾斜支持。

 

        本政策中所涉及的同一项目(产品、平台),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

 

        本政策有效期3年,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具体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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