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编号: | ZJJC01-2020-0007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快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步伐,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基本方略,以群众自愿、积极稳妥为根本方针,以脱贫致富、改善民生为工作导向,将扶贫异地搬迁与城乡融合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相结合,围绕“建房、搬迁、就业、保障、退出”五个环节,扎实开展扶贫异地搬迁工程,实现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资源整合、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区域对象、安置去向、建房模式的确定上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确保搬迁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依法依规落实有关程序环节,不搞强迫命令,不追求100%搬迁率,杜绝运动式扶贫异地搬迁。
(二)精准识别,精准搬迁。聚焦重点帮扶村和低收入农户,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力争对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户基本实现“应搬尽搬”,尽量实现自然村整村搬迁。扶贫异地搬迁各项政策、资金、资源应优先用于保障低收入农户搬迁安置和后续发展。
(三)科学选点,合理布局。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编制扶贫异地搬迁方案,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积极探索符合当地资源环境实际且有利于发展的安置方式,坚持城镇化集中安置为主,统筹考虑不同区域安置容量、就业吸纳能力、产业发展潜力和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合理确定安置地点和方式。
(四)量力而行,保障基本。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充分考虑搬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按规范做好安置住房的设计和建设,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和建设成本,确保搬迁户不因建房而致贫返贫。同步配套建设安置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切实保障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五)整合资源,稳定脱贫。整合扶贫资源,着力解决搬迁群众生计保障和后续发展,让搬迁群众搬得放心、住得安心。把扶贫和扶志相结合,不断增强搬迁群众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引导搬迁群众依靠自身努力实现脱贫致富目标。
三、主要内容
(一)精准确定搬迁对象范围。加强统筹调度,认真做好搬迁对象的识别调整工作。搬迁对象包括自然村整村搬迁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左右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不强求100%农户搬迁。优先将地处高山、远山等偏远山区,以及海岛地区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严重滞后,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高于扶贫异地搬迁成本的区域纳入扶贫异地搬迁计划。
(二)因地制宜选择安置地点。各地在安置地点选择时要遵循城乡统筹、布局优化、集约用地、规模适度原则,注重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衔接,鼓励采取以集中安置为主、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方式,充分听取搬迁对象意见,把安置地选择在就业机会较多、公共服务较好的县城、中心镇、工业功能区(南北协作基地)、中心村等区域。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两种,重点支持以统规统建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鼓励搬迁农民自行购置城镇商品房。
(三)科学规划建设移民小区。综合考虑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各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造“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安置住房。房屋设计要与当地自然环境相协调,体现区域民居特点和民族文化特色。鼓励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规划、自行建设”等方式施工建设,便于统一规划设计风格,并在确保房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有效控制住房建设成本。引导搬迁群众全流程参与安置房设计、工程招标施工、材料采购和质量监管,保障搬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在实施扶贫异地搬迁工程时,除建设安置房外,要按照“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经济安全、环境整洁、宜居宜业”的原则,在安置区配套建设水电路、电信网络以及垃圾、污水、厕所等处理设施,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商业网点、便民超市、集贸市场等生活服务设施,帮助搬迁群众尽快融入和适应新环境。要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安置有实际困难的低收入农户,实现同步搬迁,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性质为国有(集体所有)。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且旧房已拆除,并确定不再返回原居住村的低收入农户,可享受扶贫异地搬迁补助资金。
(五)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坚持把异地搬迁和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扶贫开发等有机结合起来,完善政策体系,整合资金、土地等要素,尽可能降低搬迁成本,减轻群众搬迁负担。坚持“项目跟着移民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到移民小区建到哪里,配套项目建设就跟到那里,统一投向,合力推进。各地应根据权限,对涉及安置小区审批、建设、维护等环节的相关规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提高安置小区建设水平。
(六)明晰群众各项基本权益。扶贫异地搬迁后原居住地的山地、山林承包权保持不变,享有原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群众搬迁之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落实宅基地由农户自建方式安置的,应当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对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困难家庭,各地要根据实际,通过帮助调剂解决。对不愿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复垦协议的农户,各地各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异地搬迁。
(七)扎实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实施迁出地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各地要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异地搬迁工作,鼓励引导搬迁户按照签订的搬迁和旧房拆除协议自行拆除旧房并组织宅基地、旧村复垦。整村搬迁的,可由政府统一组织拆除并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结余指标收益统筹用于安置小区建设和搬迁农户资金补助。
(八)落实搬迁群众公共服务。切实做好搬迁群众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让搬迁群众平稳过渡。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政策。过渡期内,搬迁对象可自行选择原学区或安置区所在学区安排子女就学。把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九)加大政策补助扶持力度。各级要加大对异地搬迁的财政扶持力度,实行差异化补助,补助资金重点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倾斜,补助标准明显高于同村其他普通搬迁农户。金融机构要为搬迁小区建设贷款和农户购房按揭贷款提供优先服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低收入农户购房按揭贷款和建房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一定面积的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业。
(十)强化搬迁后续发展服务。实施搬迁后,扶贫开发的其他政策要继续惠及搬迁农户。加大对搬迁群众的职业技术培训力度,使其具备一定的职业劳动技能。加大创业就业扶持力度,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和能够释放的就业创业条件为依托,积极引导和帮助搬迁群众尽快实现就业。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对于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公益性岗位重点向搬迁对象倾斜,优先解决搬迁对象中的“4050”人员就业。要加大产业扶持发展力度,在项目、资金上给予搬迁群众倾斜支持,引导和扶持搬迁群众从事种养业、加工业、乡村旅游和商贸运输服务业等。要充分盘活利用山上资源,鼓励发展规模经营,支持搬迁对象利用原有山地山林等资产入股,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确保持续稳定收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市、区)一级是扶贫异地搬迁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方案要亲自把关、重要环节要亲自协调。要完善扶贫异地搬迁机构设置,配强工作力量。乡镇(街道)一级承担一线工作实施,要做好项目编制和方案制定,加强监督管理,狠抓工作落实。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对列入扶贫异地搬迁计划的,要做好农村工作指导员、大学生村官和第一书记选派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发挥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主动作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工程项目建设。要落实责任,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推动扶贫异地搬迁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查考核。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工作力度,将扶贫异地搬迁工作纳入市、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工作重视不够、推动不力、进度滞后或在工作实施过程中,作风简单粗暴,决策程序不够到位,脱离群众实际,将严肃追究责任。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不断强化资金保障和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确保扶贫异地搬迁项目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办发〔2020〕1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扶贫异地搬迁的指导意见.pdf